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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物研究 |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认定】的实务要点~

发布时间:2023-06-06来源:点击:999

根据《民法典》《公司法》《九民纪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等有关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针对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认定问题,笔者列出如下审查思路与实务要点:



一、审查公司有无作出决议





1、担保行为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原则上构成越权代表。如有决议,则需进一步审查是否为适格决议。


《公司法》第十六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以公司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因此,在未经公司机关作出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原则上构成越权代表。若公司机关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的,则需要进一步审查该决议是否为适格决议,进而认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作出的担保行为是否获得有效授权。



2、公司对外担保无须公司决议的三种法定例外情形。


相对《九民纪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针对公司对外担保无须决议的例外情形略作删改,规定了如下三种例外情形:


  • 一是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 二是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 三是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符合上述三种例外情形的,即使担保行为未经公司决议程序,公司也应承担担保责任。


3、实务要点。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执行董事订立担保合同对外提供非关联担保,是否仍需公司决议?

   结合《公司法》第十六条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十七条之规定可知,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均是公司内部管理中由个体意志上升为集体意志并确定为公司意志的表决过程,只有上升为公司意志后,方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外表达。如果只有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签字而无相应授权情形下直接认定对外担保有效,那么公司其余股东显然没有参与到公司内部决策的过程中来,公司股东并未就此进行商讨后整合成公司意志。因此,仅有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无法形成有效担保,仍然需要公司形成决议文件。

二、审查公司决议是否为适格决议


  关联担保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并经其他参会股东过半数表决权通过;非关联担保应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关决议通过,章程未作规定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均是适格决议机关。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7. 【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19.【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九条 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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