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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物研究 | 如何分辨劳务派遣与劳务分包?

发布时间:2023-08-03来源:点击:916

  实务中,企业常采取劳务派遣或劳务分包的模式解决用工问题,但由于对二者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偏差,常引发劳动争议。今天笔者带着大家了解一下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



一、正确区分劳务派遣与劳务分包




劳务派遣与劳务分包的定义及特征

劳务派遣——指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主要特征:
(1)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但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3)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


劳务分包——是指用人单位(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发包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的用工形式。


主要特征:
(1)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基于分包合同形成民事上的契约关系;
(2)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约定将发包单位一定工作交付给承包单位完成,由发包单位支付承包单位一定的费用;
(3)承包单位与所雇用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支配;
(4)发包单位不能直接管理与支配承包单位的劳动者



劳务派遣与劳务分包的主要区别

(1)主体方面: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一定的资质,应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在劳务分包关系中,分包的项目不涉及国家规定的特许内容,无需办理行政许可,没有特别的资质要求。
(2)岗位要求方面:
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劳务分包对岗位没有特殊限定和要求。
(3)法律关系方面: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
如图所示:

11111.png

劳务分包涉及两方关系,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承包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如图所示:

622222.png


(4)支配与管理方面:
用工单位直接对被派遣劳动者日常劳动进行指挥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受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
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参与对劳动者指挥管理,由承包单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管理。
(5)工作成果衡量标准方面: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数量、工作内容和时间等与被派遣劳动者直接相关的要素,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
在劳务分包关系中,发包单位根据分包业务的完成情况向承包单位支付分包费用,与承包单位使用的劳动者数量、工作时间等没有直接关系
(6)法律适用方面:
劳务派遣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分包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如何避免“假分包、真派遣”



要避免出现类似于用工直接管理或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条款,尤其是不要出现分包员工应遵守发包方的规章制度、接受日常用工管理、发包方可以对分包员工进行违纪处罚等条款,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因此被认定为“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劳务派遣”。


三、相关案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申738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务派遣与劳务承包相比,具有按派遣人数结算费用,劳务派遣员工按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等特征。
从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数年来签订的一系列《单项劳务承包合同》看,2014年前的合同约定了员工数量及员工工时单价,并约定由申请人统一调度指挥,申请人分派劳务用工理货生产任务等,符合劳务派遣的特征。
2014年后的合同虽然约定由被申请人对其配备的工作人员进行编队、编组管理,但从被申请人原审提交的申请人所属单位出具的2014-2016年考核表可以看出,申请人于2014年后仍对被申请人具体劳务用工人员实际进行奖罚管理,原判决认为实为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并无不当。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0429号

关于本案保洁公司与物美公司之间系劳务外包还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

根据保洁公司与物美公司签订的《物美店铺保洁2011采购合同》和《物美店铺保洁2012采购合同》,保洁公司安排员工至物美公司提供劳动,员工人数、岗位均为长期、固定,虽然上述合同约定采用包工、包料(如垃圾袋、清洁剂等)、包设备的承包方式,但在合同中约定如保洁公司作业人员未按时、按质完成工作时,物美公司有权对保洁公司员工进行警告、停用;物美公司向保洁公司支付的费用中亦包括保洁人员费用(薪金、福利、保险)等。

上述合同内容均体现了物美公司对保洁公司所派人员具有用工单位的管理权,符合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特征,一审法院认定物美公司与保洁公司建立了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并无不当。

保洁公司未为韩×缴纳工伤保险,应依法支付孙珍、韩小庆、韩政波相应工伤待遇赔偿。物美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亦应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物美公司提出其与保洁公司之间系业务外包法律关系并非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其未对韩×构成损害,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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