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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物研究 | 最高法发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助安装充电桩的义务

发布时间:2023-08-31来源:点击:895

来源: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案例9  范某某诉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说明:因案例原文篇幅过长,影响阅读体验,因此笔者仅摘取文章重点,可能存在断节,如有兴趣,可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案号阅读,谢谢理解!]


范某某诉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9)渝0116民初12700号

      【基本案情】

范某某系案涉车位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是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某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等内容,并约定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范某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向供电企业申请在案涉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时,被告知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该业主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范某某遂要求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但被拒绝。范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范代浮与港华物业公司签订有《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服务内容的确定上,应当以协议为基础,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而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部委、重庆市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范代浮申请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供电企业要求,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证明,该“出具证明”为前述协议第四条规定所涵盖,属于港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当履行。
港华物业公司辩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新能源汽车最为新生事物,其诞生发展之初并不完美,但是社会不应因噎废食,且充电设施建设,是国家重要政策方向,故对其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港华物业公司辩称,充电桩安装中需使用共有部分;充电桩安装时,因布设电线,需使用共有部分,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故对其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至于港华物业公司提出的,破坏承重梁结构及外观等其他辩解意见,均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且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港华物业公司仍可在发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予以纠正、制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港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范代浮出具同意在其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二、驳回原告范代浮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健全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新能源汽车属于“绿色产品”,对于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要实现新能源汽车的普及推广,配套设施建设尤其重要。民法典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绿色原则。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本案通过适用绿色原则,论证协助义务与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性质的一致性,进而将“协助义务”纳入“义务群”,并通过对协助义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参照国家鼓励性政策对充电桩的环保性质和功能予以确定,在排除阻却事由确保客观可行性情况下,判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助安装充电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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