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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个 “痼疾”,执行问题解决不好将严重损害司法尊严、法律权威,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执行过程中作为执行主体的人民法院,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往往不依法履职、渎职,甚至曲解法律、践踏法律现象时有发生。针对法院执行过程中,“法拍房”这一环节的法拍房税费承担问题,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拍卖公告公然违法。《竞买公告》规定“……因此在拍卖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如可能需缴纳赠与税、遗产税、增值税的,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以上有关房屋税费数额、买受人承担税费的发票开具等问题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房管、国土、车管、所在楼盘的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了解)。 首先,执行法院在对拍卖标的物进行网络拍卖前,必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查询拍卖标的物因司法拍卖应缴纳的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费金额、计算方式、税费负担主体以及历史欠缴税费情况。法院的《竞买公告》基本都是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其次,不动产税费缴纳情况,在买受人购买前涉及被执行人的隐私,相关部门是不给予查询的。 二、法院房产拍卖《竞买公告》关于税费承担存在违法性。 一般《竞买公告》规定“……因此在拍卖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如可能需缴纳赠与税、遗产税、增值税的,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以上有关房屋税费数额、买受人承担税费的发票开具等问题请自行向当地的财税、房管、国土、车管、所在楼盘的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了解)??赡艽嬖诘奈镆捣?、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但这规定是违法的: 第一,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 月1日实施)三十条之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 第二,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是严格禁止的。跟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公示《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2020年10月19日),“取消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中由买方承担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各自承?!?,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尽最大可能完善拍卖公告内容,充分、全面向买受人披露标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以显著提示方式明确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等。严禁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 第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评估、拍卖、变卖相关问题的工作指引(试行)》 第11条 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特别提示中不得载明“一切税、费由买受人负?!钡哪谌?。 司法拍卖行为是执行权,执行权的特点是命令性、强制性,在执行行为实施时应依法行权。法院《竞买公告》有关案涉买受人税、费承担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有明确法律规定税费承担主体的情况下,依照惯例将税费承担方式规定由买受人承担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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