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物研究 |最高法院公报:同为被告数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时,法院通过其中一个公司向其他公司转交或留置送达的,不属于程序违法
发布时间:2024-04-18来源:点击:798
同为被告的数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时,法院通过其中一个公司向其他公司转交或留置送达的,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鉴于作为被告的数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该法定代表人在各个公司中的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故在向被告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仅送达至其中一个公司,并通过该公司向同为被告的其他公司转交或者留置送达的,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不会造成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损害,因此不属于审判程序违法。
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鲜酒楼)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昆明办事处)、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实酒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云高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海鲜酒楼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于2007年2月28日向海鲜酒楼送达了于2007年4月2日进行证据交换、2007年4月3日开庭审理的诉讼文书,并要求海鲜酒楼将上述诉讼文书转交本案另外两被告(即金实酒楼、昆明新人人又一村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在海鲜酒楼明确表示无法转交上述开庭诉讼文书后,一审法院将上述开庭文书留置海鲜酒楼处,视为对其余两被告的送达。2007年4月2日,海鲜酒楼就此向一审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海鲜酒楼认为,原审被告金实酒楼、新人人又一村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系独立法人,有各自不同的投资主体和法人资产结构,其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均不与海鲜酒楼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一致,一审法院将诉讼文书留置海鲜酒楼处视为对其余两被告的送达,明显不当,剥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剥夺了海鲜酒楼对本案实体问题与本案其他被告相互质证、甄别的计划以及影响了裁判者对全案的审查和判断。海鲜酒楼与金实酒楼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潘福松,潘福松在两公司所任职务均为总经理。
海鲜酒楼与金实酒楼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两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因此,原审法院通过向海鲜酒楼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转交金实酒楼或者留置送达,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未造成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损害,上诉人关于“审判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详见附件。
?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210号;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王东敏、殷媛;
?裁判日期:2007年12月22日;
?来源:见《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8年第9期(总第143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
第十条第一款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修正)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