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物研究 |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未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4-04-15来源:点击:812
参考案例:张某诉某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2024-07-2-044-001 / 民事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2023.03.15 / (2023)鲁1681民初1171号 / 一审
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关系尚未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亦未取得。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之诉,因当事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来源: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上)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创设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负有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法定义务。以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为界线,双方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存在显著的分野。在土地承包合同依法订立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属于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非平等的民事关系。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创设,双方当事人之间属于用益物权法律关系,不再有管理、隶属色彩,其性质为平等民事关系。据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设立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如果后者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应当通过民事诉讼之外的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来源: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审判参考--黑龙江法院审判参考丛书
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属于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至法院的,法院不予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抽象权利,在双方当事人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民事法律关系尚未建立,民事诉权基础并不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订立”合同纠纷,仅应限于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认定等纠纷,不能扩大解释为包括了农户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农户因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分给其承包地并签订承包合同的争议,属于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其起诉,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来源:物权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认定,主要有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两种不同观点。从合同主体上看,发包人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村集体经济组织,都不是行政主体,且发包人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的身份,而不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看,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的规定,发包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即发包人没有行政特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是行政合同,而属于民事合同。但应当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虽是民事合同,但发包人只能是与土地范围相一致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村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对象只能是农业用地。因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特殊的民事合同。
来源:最高裁判解读